发布时间:
2024-09-07
3■◆◆■◆、公司聘请了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府嘉盈■■■◆■★”)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所涉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国府嘉盈认为◆★,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编制◆■■。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事项。
1、公司对此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坚持谨慎性原则,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今后公司将持续提升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影响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具体列示如下: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相关财务报表和相应附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1、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相关财务报表。
2021年,上述被剥离子公司为偿还以前年度由于经营不善欠付公司的货款,将以前年度采购的服装存货全部退回公司。由于退货集中、数量较多,公司于2021年度内未能全部完成退货验收入库的工作,导致部分退货计入2022年的财务处理。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规定,公司认为在2022年相关收入确认方法选择不恰当★◆,为了更加客观、准确的反映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将2022年部分委托杭州步森的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相关财务报表和相应附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相关财务报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收到上述判决书后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6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3日,公司与德清金融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以(2018)浙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步森股份同意一次性偿还德清金融3,000★■.00万元,该款项由步森股份已缴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证金进行还款◆■■,德清金融放弃向步森股份追究其他全部赔偿责任,自步森股份承担赔偿责任后,步森股份有权对所支付的债权金额向主债务人天马股份追偿。德清金融公司收到法院支付的人民币3,000★★.00万元后◆★★★,向执行法院提交撤回对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承诺不再申请由法院予以执行,请求法院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
公司聘请了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府嘉盈”)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所涉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国府嘉盈认为,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编制。
由于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春江(协议丙方)个人未经公司流程审批会同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乙方)、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协议丁方)与德清金融(协议甲方)签订《协议书》,各方约定★◆◆★★■“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甲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800万元,乙方自愿承担人民币2800万元◆◆■■★,该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款项人民币3000万元由甲方向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在签订该项《协议书》后未及时告知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财务人员,导致公司对当期财务报表账务处理不恰当。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规定◆◆■■,公司认为上述部分债务豁免款项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捐赠,公司在2019年关于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存在瑕疵,为了更加客观■◆◆★◆■、准确的反映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2019年相关的营业外收入进行冲回★■★■,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公司认为上述退货事项导致2021年、2022年账务处理存在跨期情况★◆★■■,为了更加客观、准确的反映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将2022年与被剥离公司之间相关的退货账务进行了冲回并相应调整了2021年相关账务■★■■★。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相关财务报表和相应附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
5、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刊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以及本次更正事项所涉相关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等相关公告◆◆★■■★。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
1◆◆★◆★■、经自查,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5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天马,证券代码:002122,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依法进行上诉,并于2019年2月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05民初38号的《民事判决书》文件■■■■★★。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股份追偿◆★★■◆。
3、经自查,公司于2022年与参股公司杭州步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步森”)的部分交易,合同中约定委托杭州步森加工的团购业务中公司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存货风险◆◆★,不自主决定交易商品价格。由于相关金额较小,公司在销售收入确认时未予严格评估“控制权★★”及识别公司“主要责任人”、“代理人”的身份◆★■,使用了“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导致2022年度收入■★■★◆、成本金额不适当★◆■■。
4、公司对此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坚持谨慎性原则★★,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今后公司将持续提升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已披露的定期报告进行更正和内容修订。本次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步森股份应当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此作为预计负债计量的基础◆■,结合天马股份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规模■★◆★、截止2018年报告出具日的运营状况等因素,对天马股份可以清偿债务的金额做出了最佳估计,并于2018年度计提相关预计负债人民币5,074.00万元(即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
经事后核查,因编制时间较为紧迫,上述公告中部分内容存在录入错误,公司现进行补充更正★◆★★◆,并补充披露经更正后的相关年度《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同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府嘉盈”)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所涉相关事项进行鉴证,现将国府嘉盈出具的《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一同予以披露◆■◆★■◆。
2★■◆★、经自查,公司于2020年末为处理历史负担,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出售了经营状况不佳、持续亏损的贵阳步森服饰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明普拉斯服饰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肥步森服饰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江苏步森服饰有限公司100%股权◆◆◆、沈阳步森服饰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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