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0-03
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和“两院”)
1.中国是执政党,各派是参政党,中国和各派是亲密战友■■★◆■◆。
2.依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不是上下级的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政府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2.中国和各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接受委托不得多于三人★■◆★◆,并且按照委托人意愿投票◆★■◆★。
3★■★.中国与各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这些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受拘留处罚的还可以在回原选区亲自参加投票。
(1)国体是政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决定着政体的存在形态■■■★★★。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政体与之相匹配★■■★■。
6.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2)政体是国体的体现和反映◆■■,对国体有能动的反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适合于国家性质时,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服务作用;当政权组织形式不适合于国家性质时★★◆■■■,它对国家性质的反作用表现为破坏作用。
5.经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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